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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7/1/17 10:21:38 阅读次数:

洁河流法》(1960年)、全自动氮吹仪《噪声控制法》(1960年)、《生活环 境舒适 法》(1967年)。 联邦德国在 20世纪 60年代制定了《自然保护法》、《联邦河流净化法》、《空气 污 染控制法》、《建筑噪声管 理法》、《公 路交 通法》、《原 子能法 》、《合成 洗涤 剂法 》 等 30多部环境法律和法规,把环 境保护 扩大 到工业、交通、城建、水 域管 理等 许 多部门。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 个重 要特点:一是由 于环 境问题 的严 重化 和 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,各国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,制定的环境法规数 量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;二是除了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,又制定了一些 新的环境法规,如噪声防治、固体废物处 置、放射 性物 质、农药、有毒 化学 品的 管 理等,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。 20世纪 70年代以来,很 多国 家 以空 前的 规模 和速 度 发展 经济、开 发资 源, 城市人口高度集中,各种新工艺、新的 合成品 不断 出现。 因此,不仅 资源 的需 求 量大大增加,生产和生活的废弃物也 大大 增加。 虽然各 国通 过大量 投资 进行 污 染治理,大气污染和水 污染 得 到了 一 定控 制,但 并 没有 根 本 解决 环 境问 题。 在 432 第 16章 环境政策与法规 “环境


危机”深刻化、全球化的背景下,很 多国家对 环境实 行更加全 面、严 格的 管 理。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并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。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 下特点: ① 为了 加 强国 家对 环境 的管 理,很 多国 家 在宪 法里 增加 了环 境 保护 的 内 容,甚至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。 ② 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的保护,加 强 了后者的立法,除大量颁布单行法规外,不少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基本法。它反 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、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,也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 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的发展。这是环境法 完备化的重要标志。 ③ 各国 的 环境 政策 和立 法指 导 思想 发生 了根 本性 的 转变,采 取 了预 防 为 主,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。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 大会后,各国 又把“可 持 续发展”作为基本的 环 


境政 策和 立法 指导 思 想,在立 法上 引进 了旨 在 贯彻 预 防 为主的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制度。 ④ 法律“生态保护化”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。 在民法、刑法、经济法、诉讼法等部门法中,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 律规范。 绿色卡片 环境法学的不同模式 环境法学主要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模式、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。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(如德、法等 国)具有 古典 式的 法 典化 传统 和强 烈的 理论色彩,其环境立 法的 发 展显 得较 为 保守。 环 境法 在 欧洲 国 家的 发 展主 要表现在污染防治立法 和 城市 规划 立法 方面,而 且近 年 来还 呈 现出 一 致性 和趋同性。 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。美国 学者对 环境 法的 研究主 要是 从判例 着手进行的,研究的 特点 在于 注重 对环 境 保护 思 想和 自 然保 护 运动 的 归纳 和分析,以判例来评析环境主义的论 点,强调生 态学 尤其 是经济 学发 放在环 境立法中的运用。 日本学者对环境法研究的方法主 要有两 类,一是 阐释法 律规 定,二是运 用传统部门法的方法来研究环境法学 理论。同 时也 比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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